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

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则。


浙江省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统一接受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负责对处置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协调、信息传递,把握工作方向。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置工作。

各级律师协会协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对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处置措施的研究、论证、指导。必要时直接参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呈报:

(一)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的;

(四)涉及邪教问题的;

(五)重大涉外的;

(六)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件属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呈报:

(一)因执业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

(二)因执业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拟与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的;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拟接受(境)外记者采访或者参加国(境)外主办的活动的。

第四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 小时内,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接到律师报告或者发现、发生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 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抄报省直律师协会)。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敏感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研究提出处置指导意见。特别重大、敏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 律师协会接到重大、敏感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进行业务指导,研究、论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辩护、代理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认为重大、敏感事件需要上级机关协调的,应当在2 日内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敏感的事件,应当在24 小时内呈报省司法厅。必要时,省司法厅应当在5日内呈报司法部。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向该律师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不影响原处置指导意见的执行。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处置指导的日常工作,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业务指导制度。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和落实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敏感事件辩护、代理意见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保守案件秘密制度以及新闻发布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未按规定落实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制度,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敏感事件或者不执行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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