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经济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江苏省通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通开管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通州经济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委各部门,各村居,各有关部门:
现将《通州经济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通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通开管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通州经济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委各部门,各村居,各有关部门:
现将《通州经济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通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通州经济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了更大程度地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2003〕16号)、通州市《关于印发通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通政发〔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确定。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新建、翻建时建设部门核发的有关书证确定或《宅基地登记表》核准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产权调换对被拆迁房屋按建安成新价进行评估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限价安置房进行安置。被拆迁房屋补偿与限价安置房基价互不体现区位价。
1.拆迁补偿办法(1)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建安成新价评估补偿。(2)被拆迁人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建安成新价的20%增加补偿。竣工验收凭证由被拆迁人提供,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凭证的,自有权部门核发的有关书证(即建房批复)最后一个日期为有效截止日期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止,不满6年的(计算到月、日),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建安成新价的20%增加补偿。既无竣工验收凭证,又不能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相关书证的,不享受增加补偿。(3)开发区范围内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总额低于人民币4万元(不含提前搬迁奖励费、过渡费、搬家费),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拆迁人补足4万元: a.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b.被拆迁房屋长期用于实际居住; c.被拆迁人符合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析产等形式转让的,人为造成住房困难,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4)开发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区位价40%的标准给予增加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被拆迁人持有的有效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载明面积确定。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对土地面积有异议的,其合法土地使用面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5)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如在规定协议期内达成拆迁协议的,超合法建筑面积又超过一个自然间以外,没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檐高或层高2.2米以上)按砖混结构房屋250元/平方米补助,砖木结构房屋150元/平方米补助,彩钢瓦结构房屋100元/平方米补助;其它结构房屋按通政发[2009]9号文件中三棚标准补助。
 2.安置面积的确定按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享受基价。另基于被拆迁户人口增加,从照顾民生着眼,也可按安置人口确定安置面积, 享受基价, 两者就高不就低,不得兼选。安置面积标准为:农业人口45平方米/人,非农业人口35平方米/人。
3.安置人口的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安置人口:(1)在拆迁范围内,符合本区域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2)原户口在拆迁所在地的现役士兵、士官。(3)按有关规定户口外迁的在读大、中专学生。(4)未婚独生子女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青年或符合本开发区招婿的女青年而又不属于独生子女的,可照顾按2人计算。(5)合法夫妻未有子女的(包括未生育与未领养),可照顾增加1人计算。(6)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离开本地区,已注销户口,但确需安置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安置对象:(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2)已出嫁或已招婿离开本辖区生活,但户口未迁出的。(3)已分配公房或享受过优惠购买公房待遇的及享受住房补贴的。(4)户口挂靠的。(5)其他不应列入家庭人口的。
4.限价安置房的价格分基价(建安价+部分配套费)、成本价、优惠价、市场价。基价、成本价与优惠价由市物价局核定,市场价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5.购买限价安置房面积与安置面积相同部分享受基价。因套型设计原因需要超面积购房的:(1)最高不得超过安置面积的20%,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计算,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的优惠价计算;(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45平方米的拆迁户最高不得超过安置面积的60%,超出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计算。特殊情况超过最高限购面积的,需经批准,其超过最高限购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6.被拆迁人应按拆迁地块在同类区域购买限价安置房。如需跨区位购买安置房的,需经批准,先在拆迁所在区域进行货币补偿,而后可到其他指定安置点按限价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
(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其他居所无需购买限价安置房的,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购买限价安置房补贴标准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1.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建安成新价+(区位价+不购买限价安置房补贴)×安置面积
2.被拆迁人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且被拆迁人不再购买剩余部分的,可按(区位价+不购买限价安置房补贴)×剩余安置面积进行补贴。
 3.被拆迁人继承的原集体土地房屋遗产,不予安置限价安置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遗产补贴。拆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建安成新价+(区位价+100元/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
三、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或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
 2.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支付。
3.对房屋被拆迁后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一、二类区位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低于150元/月的,按150元/月支付;三类区位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低于120元/月的,按120元/支付。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至开发单位通知交房之日按实计算(不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算),另加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评估并按期腾空交房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1.支付的奖金,以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或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
2.拆迁协议奖励一期内(前20天),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拆迁协议奖励二期内(后10天)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被拆迁房屋建安价、装饰装璜、附着物及其它项目补偿按《关于印发通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通政发〔2009〕9号文件执行。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通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发布的相关拆迁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主题词: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通知通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09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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